基因改造食品檢驗優惠實施中
台美檢驗應應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公告資訊『強化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整理五大重點來提醒所有食品業者應關注是否會影響自身產品及施行時間。如經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 28 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台美檢驗提供相關檢驗優惠服務。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五大重點
- 擴大實施範圍 將現行包裝食品擴大至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
- 非故意攙雜率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 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較我國舊制 5% 規定嚴格。
- 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 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由得免標示調整至應標示「基因改造」、「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
- 標示字體大小 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惟「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
- 規範得標示「非基因改造」字樣之範圍 欲標示宣稱「非基因改造」等字樣之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才可以標示;並可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台美檢驗提供的基改食品檢驗優惠方案
基改食品-黃豆轉殖品項檢驗服務(定性 & 定量)
基改食品-玉米轉殖品項檢驗服務 (定性 & 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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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網站:TFDA 基因改造食品檢驗、台美安全家線上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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