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標示和注意事項
一次性或重複性使用的食品容器,到底製造廠該怎麼標示呢?不同材質的容器又該注意什麼事項呢 ?
食藥署為維護民眾使用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安全,曾對全國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及市售業者,執行抽查專案-「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稽查抽驗專案」,以貫徹「食安五環」政策,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
衛生福利部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全面要求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及「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並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需注意產品除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6 條標示,也需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各種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限制範圍和檢測類別
材質 | 限制範圍 | 檢測類別 |
---|---|---|
塑膠 | 3 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以下所列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 A (Bisphenol A) 之塑膠材質 | 材質試驗 溶出試驗 |
金屬 | -- | 材質試驗 |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 | 安瓿 (ampoule/ampule) 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 溶出試驗 檢測目的:顏料燒製溫度不足時,易有重金屬(鉛、鎘等)溶出之問題 |
紙類 | 材質試驗 溶出試驗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需標示內容
- 品名
-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金屬除外);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 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因材質不同需特別加註警語項目
塑膠材質: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 (PVC) 或聚偏二氯乙烯 (PVDC) 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金屬材質:
- 標示鋼材名稱時,建議包括「規範」及「鋼種」。
- 使用注意事項︰新購置之不鏽鋼食品容器具需清洗後再使用,建議以中性食品用洗潔劑清洗,洗潔劑沖洗乾淨後,裝 8~9 分滿的熱水,重複再沖洗兩次,以去除製造過程可能留下的表面殘留髒污等。
- 產品設計說明,如「本品為一體成型」等。
- 其他警語︰不可微波等。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標示方法
- 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 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 標示之日期: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
- 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塑膠容器材質分類
衛生規範參照法規
補充資料和網站
- 連結:TFDA 食品容器具及包裝管理專區
- 連結:中國大陸進口之塑膠碗盤至 107.05.27 (進口日)止邊境加強抽批查驗
- 資訊:嬰兒使用的固齒器不建議使用聚氯乙烯,主要是在使用中可能釋出具有致癌性的鄰苯二甲酸鹽
- 資訊: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7條》,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亦適用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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