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及速食業於現場調製之飲料標示規範修訂解析

國人近年來健康及體態意識提升,但市面上日新月異的現場調製飲品,往往使人忽略糖量及熱量之攝取,為加強揭露現場調製飲料之訊息,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0月5日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除了以往需明確標示之「糖量」,更新增了該飲料「總熱量」之標示規定,以及開放咖啡飲料得以數值標示其咖啡因含量,亦明確定義各果蔬汁含量可使用之品名規定,使消費者透過上述資訊,加強每日飲食攝取之控管,業者亦可透過明確標示,凸顯產品之優點。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 修正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新增總熱量之標示

總糖量:調製飲料之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總和,得以最高值之數值表示並應加註「最高值」字樣。

總熱量:調製飲料之總熱量,得以最高值之數值表示並應加註「最高值」字樣。

標示值之誤差值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標示值之120%)。

  • 新增得以數值表示咖啡飲料品名之總咖啡因含量

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區間。

或以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表示,並加註「最高值」字樣。

  • 定義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之產品品名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同等字樣。

  • 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新舊制度之修定項目之比較:

標示項目舊制新制
總糖量全糖之糖添加量該杯飲料之總糖量
總熱量全糖之糖添加量所含之熱量該杯飲料之總熱量
咖啡因以紅、黃及綠圖樣標示區分咖啡因區間含量
  1. 以紅、黃及綠圖樣標示區分咖啡因區間含量
  2. 該杯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字樣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之品名無特別明訂。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同等字樣。

咖啡飲料之咖啡因含量及產地之標示

現場調製之咖啡飲料須標示以下項目:

  1. 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 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咖啡飲料紅黃綠標示區分之咖啡因區間:

顏色區分咖啡因含量
▇▇▇ 紅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201mg 以上。
▇▇▇ 黃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101mg 至 200mg
▇▇▇ 綠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100mg 以下。

法規來源: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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