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近年來健康及體態意識提升,但市面上日新月異的現場調製飲品,往往使人忽略糖量及熱量之攝取,為加強揭露現場調製飲料之訊息,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0月5日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除了以往需明確標示之「糖量」,更新增了該飲料「總熱量」之標示規定,以及開放咖啡飲料得以數值標示其咖啡因含量,亦明確定義各果蔬汁含量可使用之品名規定,使消費者透過上述資訊,加強每日飲食攝取之控管,業者亦可透過明確標示,凸顯產品之優點。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 修正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新增總熱量之標示:
總糖量:調製飲料之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總和,得以最高值之數值表示並應加註「最高值」字樣。
總熱量:調製飲料之總熱量,得以最高值之數值表示並應加註「最高值」字樣。
標示值之誤差值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標示值之120%)。
- 新增得以數值表示咖啡飲料品名之總咖啡因含量:
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區間。
或以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表示,並加註「最高值」字樣。
- 定義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之產品品名: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同等字樣。
- 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新舊制度之修定項目之比較:
標示項目 | 舊制 | 新制 |
總糖量 | 全糖之糖添加量 | 該杯飲料之總糖量。 |
總熱量 | 全糖之糖添加量所含之熱量。 | 該杯飲料之總熱量。 |
咖啡因 | 以紅、黃及綠圖樣標示區分咖啡因區間含量。 |
|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之品名 | 無特別明訂。 | 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同等字樣。 |
咖啡飲料之咖啡因含量及產地之標示
現場調製之咖啡飲料須標示以下項目:
- 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 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咖啡飲料紅黃綠標示區分之咖啡因區間:
顏色區分 | 咖啡因含量 |
▇▇▇ 紅 | 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201mg 以上。 |
▇▇▇ 黃 | 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101mg 至 200mg。 |
▇▇▇ 綠 | 每杯咖啡因總含量 100mg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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