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上市前,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

廠商申請新農藥,需繳交各項理化性試驗、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等資料,以進行審查,農委會於 2018 年 5 月 10 日預告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配合農藥管理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新增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但申請登記時已檢附者,無須再次重複提供,整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供業者申請新藥時更全面掌握各項規範及準則。

提醒,2018 年 7 月 1 日起有關農藥登記之安全評估資料性採全面 GLP 登錄制,各項試驗(物化、毒理)報告需附試驗單位 GLP 實驗室登錄證明文件。

公告連結:預告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

 

修正重點 再整理版

附表一至附表五: 

  1. 增列「登記滿 15 年之農藥有效成分申請許可證展延」欄位,將原「已核准登記」欄之內容移至「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含量及使用範圍之農藥申請核發許可證」之欄位下。
  2. 呈第 1 點,補充說明應檢附之資料內容,除提供毒理試驗資料外,也接受國際毒理權威組織或先進國家之毒理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3. 呈第 1 點,並於相關備註中增列農藥有效成分屬特定時間以後登記者,無須再提供該項次資料之規定→「登記滿 15 年之農藥有效成分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繳交本項試驗資料,試驗時以原體為供試樣品;但已於核准登記時檢附或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以後登記者,免繳交本項試驗資料」。

附表一 & 附表四

  1. 依據 OECD 化學品測試指引,修正致變異性試驗中部分試驗之英文名稱。
  2. 增列進行哺乳動物細胞遺傳學體內試驗之試驗選項→「哺乳動物精原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選項。

修正試驗名稱現行試驗名稱
致變異性試驗
(Mutagenicity testing)
致變異性試驗
(Mutagenicity testing)
細菌基因逆向變異試驗
(Bacterial reverse mutation test)
細菌基因逆向變異試驗
(Bacterial reverse gene mutation assay)
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 體外試驗
(In vitro mammalian cell assays)
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 體外試驗
(In vitro mammalian cell assay)
哺乳動物細胞遺傳學 體內試驗
(In vivo cytogenetic assays)
哺乳動物細胞遺傳學 體內試驗
(In vivo cytogenetics)

附表一

  1. 增列狗為試驗動物進行 90 日餵食毒性之試驗資料,如在亞慢性毒性試驗中已繳交以狗為試驗動物之 90 日餵食毒性資料者,則可免繳交為期一年之狗長期餵食毒性試驗。
  2. 新增試驗動物種類之選擇建議,以便業者選擇適當動物進行「生殖毒性」、「出生前發育毒性」及「動物體代謝」試驗。
  3. 修正應進行水生物生活週期性試驗之階層式管制要求說明,並增列進行該試驗之試驗選項。

附表一 & 附表二增列對蜜蜂毒性之成品田間試驗報告之選項、修正備註中之粉源植物種類。

附表五修正費洛蒙農藥毒理試驗項目中之致變異性試驗資料項目。

延伸閱讀:官方版 總說明及對照表

 

修正沿革歷史

  • 2004 年 9 月 30 日農委會 農授防字第 09314844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2008 年 7 月 23 日農委會 農授防字第 09714844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農藥毒理試驗準則)。
  • 2013 年 11 月 8 日農委會 農授防字第 10214877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件 1、附件 2;並自發布日施行。
  • 2017 年 3 月 17 日農委會 農授防字第 1061488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件 1;並自發布日施行。

 

申請新農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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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檢驗 農藥毒理試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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