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示數算數值與公式換算 Q & A
所有包裝食品都必須有營養標示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2014 年 6 月 10 日頒布「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訂出七項不需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
-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 鹽及鹽代替品
-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內容有什麼?
- 「營養標示」需有八大項目: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
- 「營養標示」八大項目外,亦可標示: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 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要如何做營養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熱量及營養素標示零的條件為何?
營養素 | 得以「0」標示之條件 :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下列數值 |
---|---|
熱量 | 4 大卡 |
蛋白質 | 0.5 公克 |
脂肪 | 0.5 公克 |
飽和脂肪 | 0.1 公克 |
反式脂肪 | 0.3 公克 「固體 (半固體) :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 1.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 液體: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 0.75 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 10% 以下」 係遵循「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號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
碳水化合物 | 0.5 公克 |
糖 | 0.5 公克 |
鈉 | 5 毫克 |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是否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定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其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錠狀與膠囊狀食品,是否應標營養標示?
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標營養標示,且依其是否添加維生素、礦物質為營養添加劑,而歸屬不同標示標準。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係針對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至於無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請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提供營養標示。
食品業者該如何製做營養標示呢?
營養標示可由廠商自行推算,或送檢驗機構檢驗,依檢驗報告數值製作營養標示,惟業者對標示值與實測值之符合性,應負完全責任,故建議請委託具有該項目檢驗能力與公信力的檢驗機構驗為之。
台美安全家推出三大營養標示換算系統:「一般食品」、「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美國營養標示」。不論是國內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或食品出口美國時的營養標示,都可輕鬆輸入檢驗報告數值,簡單兩步驟搞定換算難題。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 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 連結
-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連結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Q & A 問答集 ( 105.3.2修正 ) 連結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連結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Q & A 問答集 連結
-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連結
-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Q & A 問答集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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