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衛福部於 2017 年 11 月 8 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並已於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如現有包裝印刷之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可用黏貼方式將舊有營養標示覆蓋,並具有不易脫落之印刷及打印標示方式,且不得遮蓋到其他必須標示之項目。
營養標示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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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脂肪 (酸)標示:可採「脂肪」或「脂肪酸」,二者擇一表示即可。
- 橫向連續標示:多項包裝或多口味可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 熱量單位標示:以大卡、Kcal 或 kcal 標示,三者擇一表示即可。
- 通用單位標示:固體(半固體)單位以公克或 g 標示,二者擇一表示即可。
液體單位以毫升、mL 或 ml 標示,三者擇一表示即可。 - 鈉等營養標示:鈉、膽固醇、胺基酸單位以毫克或 mg 標示,二者擇一表示即可。
- 復水食品標示:若為復水食品(如沖泡奶茶或發泡錠),且欲做營養宣稱,營養標示應以「復水後狀態」為基準。以宣稱「無反式脂肪」為例,則須經復水後以「每份」或「每 100 毫升」為標示基準。
- 小數點後標示: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經數據修整以小數點後一位標示仍無法呈現數值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例:1.02 毫升。
- 不定重產品標示:非拼裝販售且無法固定重量之產品(如烏魚子或冷凍肉排產品),得將份數數值修整為整數後,再加標「約」字。
- 數據修整規範:需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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