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是具有法律效力之代表名詞,需經過事前審查才可宣稱保健功效,目前台灣採雙軌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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