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食藥署於 2018年 5 月 8 日發布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並同步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 12 項標準和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 7 項標準,將有關重金屬及其他相關規定列入「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但保留微生物規範,「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將新增食品用水之規定、飲料中咖啡因含量之規定及嬰兒食品農藥殘留等規定。
配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實施日期,以上變動將於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修正重點
- 修正一般性狀規定之描述。
- 納入原「冰類衛生標準」、「飲料類衛生標準」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有關原料水水質之相關規定,新增規定如下:
- 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0.01 mg/L 以下。
- 納入原「飲料類衛生標準」中有關咖啡因含量之規定,新增規定如下:
- 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 納入原「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中有關農藥殘留之規定,新增規定如下:
-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等專供十二個月以下嬰兒食用之食品,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如農藥檢驗之定量極限大於或小於 0.01 ppm 時,則以定量極限為準。
資料來源: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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