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為加強食品中微生物管理,及整合有關食品微生物之相關標準,參考國際管理趨勢、風險評估及國內需求,衛福部提出「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草案,預計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和食品業息息相關,要如何快速抓住草案重點? 提前預防性的自主風險管理?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重點

四大重點:

  • 整合各項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微生物之管理規範,針對食品分類整合為六大類別,使管理範圍更明確。訂定範圍: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但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六大類分別為:

現行規範名稱草案分類
1乳品類衛生標準乳及乳製品類
2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標準
嬰兒食品類
(指販售專門提供 12 個月以下
嬰兒食用之食品)
3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4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飲料類衛生標準
包裝 / 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5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
冰類衛生標準
冷凍食品及冰類
6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其他即食食品類

  • 新增部分指標性病原菌(如:沙門氏菌),擴大腸內菌群之監測對象為腸桿菌科 (Enterobacteriaceae),取代部分傳統之衛生指標菌(如:大腸桿菌群),使相關例行性衛生監測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 參考國際管理趨勢,增加微生物採樣計畫 (sampling plan) 要求。
  • 微生物採樣計畫 (sampling plan) 須參考「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重點

  • 微生物採樣計畫,是繼民國 103 年研修「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後再次提出,並進行大幅度之調整。
  • 提高採樣數,參考國際採樣計畫管理趨勢,使相關監測結果更具統計代表性。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如何進行?

依據「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 不同食品品項,採樣件數不同(n:同一產品之採樣件數)。
  • 原則上,以同一種類之完整包裝產品視為一件,採樣件數,依據檢驗需求至少須取至最低取樣量以上,必要時,可分批或於不同時段採樣,補足件數。
  • 承上,例外情況:
  1. 產品之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小於單次檢驗所需,採樣件數將酌量增加。
  2. 無獨立包裝之散裝販售食品,應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3. 產品之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大於  2  公斤或公升之大包裝,隨機自  2  個大包裝產品中,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4. 產品單位完整包裝一件單價換算,每公斤或每公升價值超過一仟元以上,應至少隨機採集 2 件產品,並自該 2 件產品中,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備註:

  1. 如未能取至規定件數 (n),或未能滿足 5 件之最低取樣量,而於檢驗時,另行稀釋處理者,將影響檢驗結果之代表性,應於檢驗報告中詳實備註說明;惟抽驗件數不得少於規定件數 (n) 的一半。
  2. 「平均取樣」原則,可於盛裝容器之各角落 (邊) 扦樣四點,分以不同容器盛裝者,則自各容器中平均分配取足需要量。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如何判定檢驗結果?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有關「採樣計畫」及「限量」之代號意義表示如下(可先下載此份文件,搭配觀看,點擊下載):

「n」:同一產品之採樣件數
「c」:允許檢測結果 ≧「m」並≦「M」之樣品件數
「m」: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
「M」:最大安全限量

檢驗結果判定說明

  • 在 n 個樣品中,允許有 ≦ c 個樣品之微生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M(可搭配下方範例 1 說明,會更為清楚)。
  • 「m=M」之情況下,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建議觀看下方範例 2&3 說明)。
  • 如該產品其中一項微生物不符合判定標準,該產品即為不合格。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檢驗結果範例說明

範例 1、在 n 個樣品中,允許有 ≦ c 個樣品之微生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M。

以乾酪、奶油及乳脂為例,檢測大腸桿菌,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允許其中 2 件以下 (c=2) 樣品之大腸桿菌數檢驗值介於 m 於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100 MPN/g(mL) (M:最大安全限量) 。

 

 

 

範例 2、「m=M」,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 。

以乾酪、奶油及乳脂為例,檢測沙門氏菌,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不允許檢出沙門氏菌 (c=0)。

 

 

 

範例 3、「m=M」,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 。

以鮮奶、調味乳及乳飲品為例,檢測腸桿菌科,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每件檢驗結果 (c=0) 皆須小於 10 CFU/mL(g)  。

 

上述以單一微生物項目為範例,須注意,如該食品需檢測不止一項,只要其中一項微生物不符合判定標準,該批食品即為不合格。

 

衛福部提醒,食品加工製造業者肩負第一線維護生產產品之衛生安全責任,藉此次衛生標準之修正,提高採樣數量代表性將可提高食品業者自主品管績效,另針對販賣商、通路商及餐飲業者,衛生機關未來將更加強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 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 (HACCP) 制度之查核,以自源頭排除可能造成微生物污染風險,提高微生物管理效能。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將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展開 60 天之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公告內容若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_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來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公告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新聞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預告逐條說明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