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油富含 EPA(Eicosapentaenoic acid) 及 DHA(Docosahexaenoic acid) 等長鏈多元 Omega−3 不飽和脂肪酸,已經被相當多的文獻研究指出,EPA 及 DHA 能夠有效的降低血中三酸甘油脂含量,進而減少心血管疾病發生的機率,因此有相當多的食品選擇添加魚油做為保健成分。
原使用限制導致食品業者於製造、進口魚油產品時易卡關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先前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公告的魚油使用限制為:「EPA及DHA總和量需在50%以下,每日攝取總量的 EPA 及 DHA 不超過 2公克。」,導致許多產品在 EPA 及 DHA 的百分佔比上因不符此項規定,無法順利通關、進口,進而上市販售。
新規範刪除魚油成分百分佔比限制;提高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限量
食藥署於 109年 12月 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將原規範中 EPA 及 DHA 總和量 50%以下的限制移除,並針對上市前需查驗登記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中魚油原料的 EPA 及 DHA 總量提高至 5公克以下,新舊法案修正比較如下:
舊規範
- 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 EPA 及 DHA 總和量需在 50%以下;每日攝取總量,以所含的 EPA 及 DHA 計,限制不超過2公克。
新規範
- 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 每日食用量, EPA及DHA之總量計,為 2公克以下。(刪除 EPA 及 DHA 總和量 50%以下之限制)
- 供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之魚油,其每日食用量, EPA 及 DHA 之總量計,為 5公克以下(此項新增)。
魚油食品申請查驗登記,檢驗項目不可少
檢測項目 | 細項 |
---|---|
衛生指標菌檢測 | 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腸桿菌科 |
病原菌檢測 | 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
重金屬 | 鉛、砷、無機砷、汞、錫(金屬罐裝食用油脂) |
動物用藥 | 48種動物用藥殘留檢測 |
農藥殘留 | 380、381種農藥殘留檢測 |
其他汙染物質及毒素 | 總黃麴毒素、苯駢芘、總極性化合物、組織胺、塑化劑(膠囊食品)、戴奧辛、多氯聯苯 |
其他建議檢測項目 | 指標性成分(EPA、D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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