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 2022 年 7 月 1 號起,就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原料使用限制、標示規定及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等部份,發布 5 項新制如下:
目錄
二氧化碳、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衛福部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定標準,將「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從一般食品原料「移列」至食品添加物進行管理,並訂立相關使用限制及範圍;將「二氧化碳」「增列」至食品添加物進行管理相關內容簡述如下,詳細規格詳如表格末參考連結:
項目 | 新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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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膠 | 用途 | 粘稠劑(糊料)、乳化劑 |
定義 | 通常由柑橘或蘋果等植物之可食部位經水萃等處理後取得,其沉澱溶劑僅可使用甲醇、乙醇及異丙醇。 | |
使用規範 |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嬰幼兒罐頭食品不得使用醯胺化果膠(amidated pecti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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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華豆膠 | 用途 | 粘稠劑(糊料)、乳化劑 |
定義 | 豆科植物關華豆Cyamopsis tetragonolobus(L.) Taub. (Fam. Leguminosae)之磨碎種子胚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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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範 |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刺槐豆膠 | 用途 | 粘稠劑(糊料)、乳化劑 |
定義 | 豆科植物刺槐豆Ceratonia siliqua (L.) Taub.(Fam.Leguminosae)之磨碎種子胚乳。 | |
使用規範 |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二氧化碳 | 用途 | 品質改良劑 |
定義 | CAS 編號:124-38-9。為無色、無臭氣體,在 0℃,760 mm Hg 下,密度約為 1.98 g/L。 | |
使用規範 | 可於各類食品中於製造或加工時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添加物規格參考連結:食物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二 |
從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以上品項應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及管理相關規定,包含 「查驗登記」、「登錄」、「標示」、「建立追蹤追溯」等規範,並同步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阿勃勒果實現於國內「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歸類於「草、木本植物類(1)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如下表),其活性成分為羥基蒽類衍生物。
大分類 |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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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類 | 草、木本植物類(1)供茶包、膳食調理包或萃取後作為原料 |
中文名稱 | 臘腸樹;阿勃勒 |
外文名稱 | Purging cassia |
學名 | Cassia fistula L. |
部位 | 果實 |
備註 | 應符合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12 日衛授食字第 1101300199 號訂定之「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公告內容,並自 111 年 7 月 1 日生效(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
目前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報告指出,長期食用羥基蒽類衍生物所製成的食品或營養補充品,恐導致肝功能異常等安全疑慮,目前尚無法取得足夠文獻訂立每日安全食用量。綜合考量下,衛福部於產品輸入製造日期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阿勃勒果實作為食品原料。
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近年來健康意識抬頭,民眾開始注重食的健康,因此越來越多業者於食品品名標示「健康」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為避免消費者因為品名標示「健康」字樣產生此產品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將品名中含有「健康」字樣者歸屬於易生誤解之規定。
日後僅有通過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如下圖),方可於品名中標示「健康」等字樣。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執行健康食品認證之最多項功效性試驗的第三方試驗機構,已協助多家品牌順利取得健食字號。
- 延伸閱讀:健康食品 查驗登記成功案例
注脂肉品名標示「注脂」並加註醒語
「注脂肉」係指以畜肉(牛、豬等),將油脂或以油脂混合其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重新注入肉品中,其外觀容易使消費者誤解為油脂天然均勻分布(天然油花)之原型肉產品。為加強注脂肉產品的標示管理,衛福部依照食安法相關規定增列注脂肉標示規定如下:
規範對象 | 1. 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 2. 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
規範內容 | 皆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意義字樣。 |
需加註醒語 | 需加註醒語「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意義字樣。 |
於 7 月 1 日規定正式上路後,若未依上述規定進行標示,食藥署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 3 萬至 300 萬元新台幣罰鍰;標示不實者處 4 萬至 400 萬元新台幣罰鍰。
- 延伸閱讀:什麼是重組肉?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內容項目
為使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更臻明確,明定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內容項目,包含流程及危害分析、作業標準程序、內部稽核、供應商管理與教育訓練,若要了解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自主管理更詳細的內容,可至下方延伸閱讀連結了解:
- 延伸閱讀 1: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強制檢驗
- 延伸閱讀 2:食品/餐飲業者【自主管理】是否有效?執行檢驗及稽核的重要性
若輸入業者對於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撰寫內容有所疑問,目前食藥署針對輸入業者有提供五種範本供業者進行初步參考,五種對應類別如下:
範例 | 差異 | 適用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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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加工食品 | 1. 產品型態為冷凍水產品或活水產品。 2. 產品以海運完整包裝或空運散裝入境。 | • 冷凍 • 生鮮 |
食用油脂 | 1. 產品型態為動物性食用油脂或植物性食用油脂。 2. 產品以海運 150 公升以上之油桶裝運入境。 | • 常溫 • 完整包裝 |
黃豆 | 1. 產品型態為基因改造黃豆或非基因改造黃豆。 2. 產品以海運(船艙)散裝入境。 | • 散裝大宗原物料 |
農產製品 | 1. 產品型態為冷藏製品(冷藏鮮蘋果)。 2. 產品以海運散裝入境。 | • 冷藏 |
輸入食品之報驗作業程序書 | 主要內容為輸入食品之報驗程序,適用於只缺食品報驗程序書,且已有相關程序書之業者。 | • 已有ISO或HACCP業者。 |
食藥署為國內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持續的為民眾飲食衛生安全進行把關,呼籲業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的責任,台美檢驗(SuperLab)做為第三方機構,協助業者進行強化自主管理的流程,與您一同守護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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