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食品用洗潔劑?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定義,凡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均屬食品用洗潔劑所轄範疇,因此,用於蔬果或食品接觸面的「次氯酸鈉」、「洗碗精」、「蔬果洗滌劑」等都屬於,皆需符合「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但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除外。
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
食藥署曾啟動全國性「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稽查重點包括「衛生標準」與「產品標示」,衛生標準稽查依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重點包括:砷、重金屬(以鉛計)、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及螢光增白劑等項目。
消費者選購食品用洗潔劑應注意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具完整標示之產品,不盡信「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並留意宣稱「天然」或「有機」成分之產品是否確實添加該成分(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標示須包含該成分含量百分比),尤其在外包裝之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者應所有成分均為天然。
除選購時注意標示外,使用時應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濃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正確洗滌,降低洗潔劑殘留在食物或碗盤之風險,以維護健康。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 砷:0.05ppm 以下(以 As2O3 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 重金屬:1ppm 以下(以 Pb 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 甲醇含量:1mg/mL 以下。
- 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 (nonylphenol及 nonylphenol 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 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 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 2017 年 6 月 12 日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修正重點有:
- 針對標準第五條所指消毒成分得用以清洗食品之對象,限縮僅得使用於生鮮供即食之食品,如:生鮮截切蔬果、供生食用之水產品等。
- 修正酸化亞氯酸鈉及二氧化氯殘留濃度之規範為「氯酸鹽及亞氯酸鹽總和 1 ppm以下」。
附表二、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
NO. | CAS 編號 | 名稱 | 殘留濃度(註 1) |
---|---|---|---|
1 | 無 | 酸化亞氯酸鈉 Acidified sodium chlorite solutions (ASC) (註 2) |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
2 | 10049-04-4 |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
3 | 7790-92-3 | 次氯酸 Hypochlorous acid |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
4 | 7681-52-9 | 次氯酸鈉 Sodium hypochlorite | 總有效氯 1 ppm 以下 |
註 1.本表所列成分,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
註 2.酸化亞氯酸鈉:由亞氯酸鈉 (CAS Reg.No. 7758-19-2) 與其他通過 GRAS 認可之酸性溶液調配,pH 介於 2.3-2.9 之範圍。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方式
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7 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淨重或容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適用對象或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藥署業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供業者遵循,加強食品用洗潔劑標示管理,要求產品成分資訊揭露,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如下:
一、 食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係指其成分屬單一化合物者,應標示其化學名稱;屬天然材料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一般社會通用名稱;屬天然材料未進行化學加工者,得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二、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方式,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涉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一) 標示「天然」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 產品中所有原料來源均非「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但「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標示「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但「品名」、「圖畫」或「記號」標示「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為「經人為加工未改變本質之天然材料」者,「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含「天然」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但未同時標明該原料於產品之含量百分比者。
(二) 標示「有機」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
- 產品中所有原料來源均非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但「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但「品名」、「圖畫」或「記號」標示「有機」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
- 產品中僅部分原料來源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者,「品名」、「圖畫」或「記號」三者以外之說明文字含「有機」之中、外文字樣,但未同時標明該原料於產品之含量百分比者。
(三) 標示「食品級」或「無毒」等同義之中、外文字樣者。
資料來源:食藥署公告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
食品用洗潔劑要檢驗什麼?
所有食品用洗潔劑都要檢測衛生標準中砷、重金屬、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等物質嗎?依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 3 條,針對砷、重金屬、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螢光增白劑、香料及著色劑等標準,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如:洗碗精、沙拉脫等。
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因除界面活性劑外,可能另含有其他防止回沾或揮發性成分,較為複雜,故先予排除適用。以消毒類之食品用洗潔劑為例,次氯酸鈉產品配方中不含「合成界面活性劑」者,即不適用前述衛生標準第 3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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