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查驗進口食品須知
自國外輸入食品,凡作為販售等商業用途,都應該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出輸入食品查驗申請,經過報驗、書審、抽驗等程序,查驗結果符合規定才能進口。
業者須注意,除食品外,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等,都需要向食藥署各港埠辦事處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
先瞭解貨品分類號列
食藥署於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新增 9 個含食品輸入規定之貨品分類號列,目的是為確保輸入食品的安全,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公告。
因此 2018 年 10 月 15 日止,共計有 2,613 個號列,經公告輸入如屬食品用途之產品,應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 輸入規定 F01 計 2,042 個號列
- 輸入規定 F02 計 121 個號列
- 輸入規定 508 計 367 個號列
- 其他食品相關複合輸入規定計 83 個號列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要如何查詢貨品分類號列(也稱 CCC Code 或 CCC 號列)?要如何知道產品應該要遵循輸入規定 F01 或 F02,還是有其他輸入規定需要注意?
有兩種查詢方法,第一種使用系統快速查詢,在中文或英文貨名部份,因支援部份貨品名稱,因此可當成關鍵字使用,查詢出來的資料,除「貨品分類號列」外,更有對應「 輸入規定」和「 輸出規定」等資料,非常方便。
另一種是表單查詢,使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其他相關輸入規定」等檔案或頁面對應查詢,此查詢方式優點是,可見該份資料全項展開的內容,以「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為例,可一次取得全部輸出入貨品分類資料。
第一種方式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點擊進入: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流程說明:共有四種查詢選項「貨品號列」、「規定代號」、「中文貨名」和「英文貨名」,當不清楚產品對應的貨品號列或規定代號,可使用中英文貨名查詢,且因支援部分貨名做全文檢索查詢,因此可使用關鍵字,如:豬肉、魚、茶、香料、咖啡等,進行查詢。
第二種方式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步驟一、查詢貨品分類號列 CCC Code
點擊進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流程說明:點選下載對應之章別內容,查詢欲進口產品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步驟二、因產品種類不同,相關規定也不同,故須查詢相關規定
點擊進入:其他相關輸入規定
流程說明:依產品類別,找到對應之輸入規定代號,例:如屬錠狀、膠囊狀食物製品,應自行依照輸入規定代號「511」之規定辦理。
步驟三、接續查詢規定代號的中文說明
點擊進入:輸入規定說明
流程說明:依「輸入規定代號」找到對應「規定中文說明」,例:規定代號「511」,規定中文說明為「進口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許可文件(該許可文件僅限申請之進口業者自行持用,不得授權其他業者使用)。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樣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進口食品之邊境檢驗方式
進口食品輸入時,會由機場或港口之各港埠辦事處進行報驗查核,查驗方式分為審查與檢驗兩大類,先由查驗人員比對產品標示與報關資料是否相符,再按比例抽樣送驗,依衛生安全等情況,分別採行下列四種檢驗方式:
- 逐批檢驗: 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取樣及重點檢驗合格,始予核發輸入檢驗合格證書。
- 逐批查核: 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合格後,始予核發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惟必要時得取樣經重點檢驗合格始予發證放行。
- 抽批檢驗: 報驗後各類食品混合抽批,每二十批至少隨機抽驗一批;抽中批現場查核、取樣及重點檢驗合格,始予核發輸入檢驗合格證書。其未抽中批,依書面核放程序辦理。
- 書面核放: 報驗後經書面審核符合,即予核發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惟檢驗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時,仍得施予現場查核或取樣進行重點檢驗合格後,始予發證放行。
進口食品檢驗方式處理原則
查驗方式可分為一般查驗、加強查驗與逐批查驗,一般查驗抽 2~10% 產品,但只要同一報驗義務人、相同產地與相同產品遭檢出一項不合格,下次進口時,會提升到加強查驗層級,需抽 20~50%,只要再一次被查獲違規,就提升到 100% 逐批查驗。
- 逐批檢驗實施對象:
1. 依據年度監視計畫結果或國內外訊息,屬危險群食品列為實施逐批抽樣檢驗者。
2. 經衛生署同意具結提貨改善案,逾衛生署核准改善期限者。 - 逐批查核實施對象:
1.依據年度監視計畫結果或國內外訊息,列為實施逐批查核者。
2.進口業者之貨品經抽批檢驗,連續三次違反食品標示規定者。 - 抽批檢驗實施對象:
1.不屬逐批檢驗及逐批查核方式之進口食品。
2.原列為加強查驗,經逐批查驗符合規定予以取消處分者。 - 書面核放實施對象: 不屬逐批檢驗、逐批查核、或抽批檢驗抽中批之進口食品。
進口食品免查驗的產品
一、產品符合查驗辦法第 4 條免驗規定者,得免查驗:
- 產品經互惠免驗優待出品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而輸入者。
-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其金額或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驗規定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驗者。
二、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等,其金額或數量超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免驗規定者,申請專案輸入,經審查同意後。
進口食品之中文標示問題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需先加文標示後再行進口。
- 但需經過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的產品,可以在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中文標示;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款,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由國外輸入者,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台美檢驗提供檢驗和查驗登記服務
輸入食品,如果屬於膠囊、錠狀型態者(錠狀食品:錠狀 Tablet,利用混合賦形劑作成粒狀),在進口前須先申請查驗登記,但需注意,如為食品用途的發泡錠,無需辦理查驗登記。
台美檢驗提供新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等服務,單一年度協助客戶成功進口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數量達數百件以上,具備多年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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