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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過敏原標示新規

2020 年 7 月 1日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生效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經過二次草案修正,衛生福利部於 2018 年 8 月 21 日正式發佈「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 6 項及其製品調整為 11 項,並自 2020 年 7 年 1 日生效。

 

新規定適用產品?市售有容器或包裝食品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含有「食品過敏標示規定」所列的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不論含量多寡,皆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餐廳(直接供應飲食場)及散裝產品,非規範對象,但業者可自主揭露標示食品相關資訊。

 

新規定適用對象?銷售及使用對象為一般消費者

產品含有過敏原,銷售及使用對象為食品製造商 (B to B) ,非一般消費者,免依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但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於國內販售之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之產品皆須符合規定,2020 年 7 月 1 日產製的食品應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資訊。

 

如何標示過敏原?字體大小規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但外包裝或容器之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者,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2 毫米。

 

如何標示過敏原?醒語文字規範

過敏原醒語標示方式:擇一標示

  • 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 品名載明「○○」,此標示方式須將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例如:產品同時含有牛奶和花生 2 項致生過敏內容物,品名若標示為「花生牛奶冰」符合規定,但品名若只出現 1 項,如為「花生冰」只有花生,沒有牛奶,則仍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本產品含有花生、牛奶,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字樣醒語。

 

如何標示過敏原?食材名稱或類別要用那種?

用食材名稱或類別皆可,例如:醒語標示為「本產品含有腰果、小麥、牛奶、二氧化硫、鮭魚」;或「本產品含有堅果類、麩質穀物、奶類、魚類、亞硫酸鹽類」,皆符合規定。

 

十一項成分強制標示過敏原醒語,分別為

成分類別補充說明
1甲殼類及其製品。
2芒果及其製品。
3花生及其製品。
4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5蛋及其製品。
6堅果類及其製品。
7芝麻及其製品。
8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台美補充:大小麥標示,需先確認成份是否含麵筋蛋白。)
9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10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11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高於 10mg/kg 或 10mg/L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以複合香料來說,含由奶油萃取之香氣成分(如香料:奶油酯、奶油酸等),如來源為牛奶,則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如:「本產品含有奶油酯、奶油酸(牛奶來源)」或「本產品含有香料(牛奶來源)」或等同意義字樣。

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蛋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蛋及其製品限定來自於禽類蛋,醒語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蛋」、「本產品含有雞蛋」、「本產品含有蛋(雞蛋)」。另,蝦卵歸屬甲殼類,魚蛋歸屬魚類,應標示如「本產品含有蝦卵或甲殼類」、「本產品含有鮭魚卵或魚類」。

 

「堅果類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根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堅果類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椰子、乳木果等,但產品中若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堅果類者,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根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但產品中若含有其他國際上認屬為含麩質之穀物,雖未列舉仍應標示過敏原資訊。

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免標示過敏原。

 

「大豆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由大豆取製得的產品,如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纖維等,大豆製品如豆腐、豆乾、豆包、豆漿、豆乳、腐皮、醬油、味噌、納豆、大豆粉及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皆須標示過敏原資訊。

由大豆經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標示過敏原。

 

「魚類及其製品」的過敏原標示注意事項

魚油為魚類製品,若使用魚油作為原料之一,依規定標示為:「本產品含魚油」或「本產品含魚類」,或等同意義字樣。

魚類製取的明膠屬魚類製品,不論含量多寡皆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但由魚類取得的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得免過敏原標示。

 

 

其他建議標示過敏原的食品?

如含有下列內容物、食品添加物者,非強制標示,業者可自願標示醒語資訊

  • 頭足類及其製品:包含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其製品包含章魚燒、魷魚絲等。
  • 螺貝類及其製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海瓜子、鮑魚等,其製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 XO 醬等。
  • 種子類及其製品:包含松子仁、葵花籽、瓜子等,惟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 奇異果及其製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

 

工廠端的建議標示

若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特意摻入食品時,建議標示「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資料來源: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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