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添加糖? 含糖量每天攝取標準
健康當道的現代社會,消費者越來越重視食品的組成成分,因此產品上“無糖、薄鹽、低脂、少膽固醇”等健康宣稱,變成消費者選購產品最直接的依據,含糖量標示更是消費者關注的重點之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2018 年發布「國民飲食指標」,新增訂添加糖 (Added sugar) 攝取量不宜超過總熱量 10% 之上限。以成人每日攝取熱量 2,000 大卡計算,糖攝取應低於 200 大卡,以 1 公克糖熱量 4 大卡計算,一天糖攝取量應少於 50 公克。
添加糖包括在產品加工過程中添加使用的糖,及原料帶入,來自原料製程所用的添加糖,常見的添加糖,如:糖霜、黑糖、紅糖、玉米糖漿、果糖、高果糖玉米糖漿、葡萄糖、蜂蜜、楓糖漿、轉化糖、麥芽糖漿、蔗糖、砂糖、白糖、海藻糖等,但不包括人工甜味劑及自然存在食物內的糖,例如牛奶和水果中的糖。其中,蜂蜜雖然是由花蜜製成,含有微量的維生素、礦物質、胺基酸等物質,不過仍屬添加糖。
包裝食品「無糖」、「微糖」、「少甜」規範
雖法規訂出糖類含量宣稱規定,卻未直接連結到產品甜度宣稱,因此業者們會使用「甜度」宣稱,如「無甜」「少甜」等,這樣的作法在豆漿、植物奶、堅果飲等健康導向之飲品尤其常見。董氏基金會在今 (2019) 年二月檢視市售豆漿、豆奶等飲品營養成分,發現多款標示「不甜」、「微甜」的豆漿產品含糖量非常高,認為這樣的標示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並認為標示「甜度」宣稱應該要符合「糖」含量規定。
有鑑於此,食藥署於 2019 年 9 月 20 日 FDA 食字第 1081301959 號公文要求業者對於包裝食品之「微甜」、「無甜」宣稱標示,必須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循事項」之「微糖」、「無糖」之規定,避免消費者誤解,並要求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執行。在此執行日之後製造之商品若未符合該規定,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的「標示不實」,並依同法第 45 條將處以 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 要實際檢測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明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的外包裝,對於產品標示 “無糖、不含糖、零糖”,以及 “低糖、少糖、薄糖、微糖、略含糖”,有實際糖含量的限制規範,因此業者必須實際檢測單醣與雙醣之含量總和,方能決定產品的標示宣稱。
營養標示的糖是單醣與雙醣總和,包括「自然存在的糖」和「添加糖」,因此糖含量不等於零,也不完全代表有額外添加糖,需要以產品成分來進行判斷。
包裝食品[糖分標準]無糖、不含糖、零糖規範
根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下表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無」、「不含」或「零」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 第二欄 | 第三欄 |
---|---|---|
營養素 |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 液體-100毫升 |
糖 | 0.5公克 | 0.5公克 |
註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註2:符合本表規定者,得於營養標示中將該營養素之含量標示為「0」。
包裝食品 低糖、少糖、薄糖、微糖、略含糖規範
根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下表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低」、「少」、「薄」、「微」或「略含」時,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分別不得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
第一欄 | 第二欄 | 第三欄 |
---|---|---|
營養素 | 固體(半固體)-100公克 | 液體-100毫升 |
糖 | 5公克 | 2.5公克 |
註1:糖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註2:乳製品係指乳品類及乳品加工食品。
註3:第一欄所列營養素標示「較…低」、「較…少」或「減…」(不包含減鈉鹽)時,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中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本表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須標明被比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其減低之比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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