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中微生物管理,及整合有關食品微生物之相關標準,參考國際管理趨勢、風險評估及國內需求,衛福部提出「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之草案,預計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和食品業息息相關,要如何快速抓住草案重點? 提前預防性的自主風險管理?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重點
四大重點:
- 整合各項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微生物之管理規範,針對食品分類整合為六大類別,使管理範圍更明確。訂定範圍:食品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但不包括真菌及其毒素,六大類分別為:
序 現行規範名稱 草案分類
1 乳品類衛生標準 乳及乳製品類
2 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標準嬰兒食品類
(指販售專門提供 12 個月以下
嬰兒食用之食品)
3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生鮮即食食品及生熟食混和即食食品類
4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飲料類衛生標準包裝 / 盛裝飲用水及飲料類
5 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
冰類衛生標準冷凍食品及冰類
6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其他即食食品類
- 新增部分指標性病原菌(如:沙門氏菌),擴大腸內菌群之監測對象為腸桿菌科 (Enterobacteriaceae),取代部分傳統之衛生指標菌(如:大腸桿菌群),使相關例行性衛生監測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 參考國際管理趨勢,增加微生物採樣計畫 (sampling plan) 要求。
- 微生物採樣計畫 (sampling plan) 須參考「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重點
- 微生物採樣計畫,是繼民國 103 年研修「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後再次提出,並進行大幅度之調整。
- 提高採樣數,參考國際採樣計畫管理趨勢,使相關監測結果更具統計代表性。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如何進行?
依據「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 不同食品品項,採樣件數不同(n:同一產品之採樣件數)。
- 原則上,以同一種類之完整包裝產品視為一件,採樣件數,依據檢驗需求至少須取至最低取樣量以上,必要時,可分批或於不同時段採樣,補足件數。
- 承上,例外情況:
- 產品之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小於單次檢驗所需,採樣件數將酌量增加。
- 無獨立包裝之散裝販售食品,應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 產品之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大於 2 公斤或公升之大包裝,隨機自 2 個大包裝產品中,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 產品單位完整包裝一件單價換算,每公斤或每公升價值超過一仟元以上,應至少隨機採集 2 件產品,並自該 2 件產品中,平均取樣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 (n)。
備註:
- 如未能取至規定件數 (n),或未能滿足 5 件之最低取樣量,而於檢驗時,另行稀釋處理者,將影響檢驗結果之代表性,應於檢驗報告中詳實備註說明;惟抽驗件數不得少於規定件數 (n) 的一半。
- 「平均取樣」原則,可於盛裝容器之各角落 (邊) 扦樣四點,分以不同容器盛裝者,則自各容器中平均分配取足需要量。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如何判定檢驗結果?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有關「採樣計畫」及「限量」之代號意義表示如下(可先下載此份文件,搭配觀看,點擊下載):
「n」:同一產品之採樣件數
「c」:允許檢測結果 ≧「m」並≦「M」之樣品件數
「m」: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
「M」:最大安全限量
檢驗結果判定說明:
- 在 n 個樣品中,允許有 ≦ c 個樣品之微生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M(可搭配下方範例 1 說明,會更為清楚)。
- 「m=M」之情況下,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建議觀看下方範例 2&3 說明)。
- 如該產品其中一項微生物不符合判定標準,該產品即為不合格。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 檢驗結果範例說明
範例 1、在 n 個樣品中,允許有 ≦ c 個樣品之微生物檢驗值介於 m 和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M。
以乾酪、奶油及乳脂為例,檢測大腸桿菌,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允許其中 2 件以下 (c=2) 樣品之大腸桿菌數檢驗值介於 m 於 M 之間,但不得有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 ≧ 100 MPN/g(mL) (M:最大安全限量) 。
範例 2、「m=M」,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 。
以乾酪、奶油及乳脂為例,檢測沙門氏菌,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不允許檢出沙門氏菌 (c=0)。
範例 3、「m=M」,任何一個樣品之檢驗值均不得 ≧ m 或 M 。
以鮮奶、調味乳及乳飲品為例,檢測腸桿菌科,同一產品中須採樣 5 件 (n=5),每件檢驗結果 (c=0) 皆須小於 10 CFU/mL(g) 。
上述以單一微生物項目為範例,須注意,如該食品需檢測不止一項,只要其中一項微生物不符合判定標準,該批食品即為不合格。
衛福部提醒,食品加工製造業者肩負第一線維護生產產品之衛生安全責任,藉此次衛生標準之修正,提高採樣數量代表性將可提高食品業者自主品管績效,另針對販賣商、通路商及餐飲業者,衛生機關未來將更加強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 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 (HACCP) 制度之查核,以自源頭排除可能造成微生物污染風險,提高微生物管理效能。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將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展開 60 天之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公告內容若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_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來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公告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新聞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採樣計畫及原則指引 連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 預告逐條說明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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