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9 條推出新規定,年貨大街販售之散裝加工食品需增加標示「補貨日期」,2018 年 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標示方式可以卡片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可明顯辦明之方式進行。
適用商圈如下:迪化商圈、榮濱商圈、後站商圈、華陰街商圈、台北地下街商圈、寧夏夜市商圈、沅陵街商圈及四平陽光商圈。
適用新規定之散裝加工食品
- 肉類、水產加工即食食品,如:散裝牛肉乾、豬肉乾、魷魚絲等。
- 植物、乾果類食品,如:散裝乾燥蔬菜、乾燥水果、瓜子、開心果、瓜子等。
- 休閒類食品,如:散裝軟糖、花生糖、果凍等。
新規定應標示內容
1. 品名。
2. 原產地(中文標示)。
3. 增加「補貨日期」等同到貨及上架日期。
備註: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需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稽查查驗方式
臺北市衛生局稽查人員針對 8 大商圈,每日巡查,確保食品標示、有效日期及衛生情況。
散裝販售時,販售商家可自主選擇是否要標示有關重量、有效日期、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營養標示、保存條件及使用方法等資訊,若標示違規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
備註:食藥署於 2016 年稽查散裝年節食品,也將「成分」列入稽查項目之一。
補貨日期標示範例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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