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 2017 年 09 月 28 日預告訂立「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與「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今已正式公告
- 化粧品『鎘』含量現行限量標準為 20 ppm,即日起修正為 5 ppm
- 化粧品『鋇』含量於 2018 年 09 月 01 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公告名稱 | 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 殘留限量規定 | 化粧品中鋇之 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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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 | 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自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鎘,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量不得超過 5 ppm | 鋇鹽 (Barium salts) 成分,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 化粧品成分含:硫酸鋇、硫化鋇及色素之不溶性鋇鹽 (salts)、麗基 (lakes) 和顏料 (pigments) 除外;不在此公告規範內。 |
公告號碼 | 衛授食字第 1071601133 號 | 衛授食字第 1071601490 號 |
限制標準 | 5 ppm | 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
生效日期 | 即日起 | 2018 年 09 月 01 日 |
補充說明 | 即日起生效(無緩衝期),所有市面上販售之化粧品皆需符合規定 | 鋇鹽多為色素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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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腐劑:酸類防腐劑、酯類防腐劑、甲基異噻唑啉酮及甲基氯異噻唑啉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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